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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1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5〕5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其中,城镇低保标准410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37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260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172元/人?月。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