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6月30日 来源:烟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992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并依据规定标准及程序给予其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包括:(一)救助对象。1、散居孤儿、城市社会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城乡低保对象;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1.3 倍之间)成员;4、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60 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以下简称60 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5、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
(二)救助内容。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主要救助方式包括:
1、资助参保(合)。由政府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2、住院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
3、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
4、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
(三)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逐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医疗救助基金年度节余情况给予再次救助。
(四)救助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在3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7日内完成入户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10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审批,并负责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