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来源:平凉市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3391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计委)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要求,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保主保重。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优先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医疗救助范围;重点将困难群体易发多发、医疗费用高等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于2014年合并实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扩大病种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并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4.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数、资金量应占当地全年救助人次数、资金量的70%以上。
(二)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30%的标准给予资助,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5%的标准给予资助。
(三)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计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标准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确定。
(四)规范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救助金比例为100%,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金比例为70%、其他非重点对象救助比例为40%。
2.住院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3万元。
3.重点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对非重点救助对象,可以设置起付线。
4.县(区)可根据当地救助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比例、最高限额和设置非重点救助对象起付线。
(五)规范办理程序。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申请由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受理后,对重点救助对象的申请,直接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非重点救助对象的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保障重点、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重特大疾病按病种救助与常规医疗救助按费用核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提高医疗救助实效。
(一)病种和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见附件)。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限额内按救助对象类别以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二)救助对象和比例。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救助金比例为100%,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金比例为80%、其他非重点对象救助金比例为50%。
2.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
3.重点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对非重点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
4.县(区)可根据当地救助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比例、最高限额和设置非重点救助对象起付线。
(三)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应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各县(区)民政、财政、人社、卫计、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五)贯彻省委省政府支持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等贫困地区有关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关精神,在省上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基础上,可结合当地易发、多发等特点的地方病种,适当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和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着力发挥医疗救助保障对防贫、脱贫的重要作用。
四、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各县(区)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各县(区)要全面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各县(区)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本地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县(区)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合力。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社、卫计、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同时,各县(区)政府要安排必要经费,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公示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完善医疗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对医疗救助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立即停止医疗救助,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附件: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明细表
附件
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 号 | 重特大疾病名称 | 诊疗限额 | 新农合补偿 支付限额 | 备 注 |
1 | 急性早幼粒白血病 | 9 | 6.3 | 累计/年 |
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17 | 11.9 | 累计/年 | |
儿童中高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23 | 16.1 | 累计/年 | |
2 | 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 | 3 | 2.1 | 累计/年 |
儿童复杂性先天性先心病 | 4 | 2.8 | 累计/年 | |
3 | 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 | 4 | 2.8 | 累计/年 |
4 | 乳腺肿瘤(四级手术) | 8 | 5.6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5 | 宫颈肿瘤(四级手术) | 8 | 5.6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6 | 重性精神病 | 3 | 2.1 | 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抑郁症、强迫症、创伤后应急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累计/年 |
7 | 血友病 | 4 | 2.8 | 累计/年 |
8 |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 20 | 14 | 累计/年 |
9 | 肺部肿瘤(四级手术) | 8 | 5.6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10 | 食道肿瘤(四级手术) | 8 | 5.6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11 | 胃部肿瘤(四级手术) | 8 | 5.6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12 | 急性心肌梗塞(介入) | 5 | 3.5 | 累计/年 |
13 | 脑梗死 | 5 | 3.5 | 累计/年 |
脑出血 | 5 | 3.5 | 累计/年 | |
14 | 结肠肿瘤(四级手术) | 6 | 4.2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15 | 直肠肿瘤(四级手术) | 8 | 5.6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16 | 儿童脑瘫 | 3 | 2.1 | 累计/年 |
17 | 肝肿瘤(器官移植除外)(四级手术) | 7 | 4.9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18 | 胰腺肿瘤(四级手术) | 7 | 4.9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19 | 恶性淋巴瘤 | 13 | 9.1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20 | 胆囊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 2 | 1.4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胆管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 4 | 2.8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
21 | 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 | 5 | 3.5 | 累计/年 |
22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5 | 3.5 | 累计/年 |
序 号 | 重特大疾病名称 | 诊疗限额 | 新农合补偿 支付限额 | 备 注 |
23 | 急性重症胰腺炎 | 5 | 3.5 | 累计/年 |
24 | 甲状腺肿瘤(四级手术) | 3 | 2.1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25 | 卵巢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 8 | 5.6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26 | 脑肿瘤(四级手术) | 10 | 7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27 | 前列腺肿瘤(四级手术) | 3 | 2.1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28 | 骨与软组织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 13 | 9.1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29 | 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 8 | 5.6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30 | 先天性心脏病(成人)(四级手术) | 3 | 2.1 | 累计/年 |
31 | 膀胱肿瘤(四级手术) | 8 | 5.6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32 | 主动脉夹层和主动脉瘤(介入) | 15 | 10.5 | 累计/年 |
单侧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介入) | 3 | 2.1 | 累计/年 | |
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和/或合并肺栓塞(介入) | 3 | 2.1 | 累计/年 | |
33 | 极低出生体重儿 | 3 | 2.1 | 累计/年 |
34 | 超极低出生体重儿 | 9 | 6.3 | 累计/年 |
35 | 重症肺炎 | 3 | 2.1 | 累计/年 |
36 | 休克 | 3 | 2.1 | 累计/年 |
37 | 儿童哮喘持续状态 | 1 | 0.7 | 累计/年 |
38 |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度) | 2 | 1.4 | 累计/年 |
39 | 产后出血(介入手术) | 3 | 2.1 | 累计/年 |
40 | 胎盘植入 | 2 | 1.4 | 累计/年 |
完全性前置胎盘 | 1 | 0.7 | 累计/年 | |
41 | 急性肾功能衰竭 | 2 | 1.4 | 累计/年 |
慢性肾功能衰竭 | 6 | 4.2 | 累计/年 | |
42 |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 2 | 1.4 | 累计/年 |
43 | 肾脏肿瘤(四级手术) | 3 | 2.1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44 | 妊娠期血小板减少症 | 2 | 1.4 | 累计/年 |
45 | 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 | 5 | 3.5 | 累计/年 |
46 | 病毒性脑炎(重症) | 2 | 1.4 | 累计/年 |
47 | 化脓性脑膜炎(重症) | 2 | 1.4 | 累计/年 |
48 | 耳鼻咽喉及头颈部恶性肿瘤(四级手术) | 6 | 4.2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49 | 肾上腺肿瘤(四级手术) | 3 | 2.1 | 包括普通放、化疗,累计/年 |
50 | 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 | 5 | 3.5 | 累计/年 |
说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与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病种一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