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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切实提高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水平,根据云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工办〔2013〕3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是各级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反映困难职工的情况,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二、建档对象

  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对象: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含农民工)。


  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低保边缘户:指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低保线上浮50%以内)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

  意外致困户: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建档对象中的农民工,根据全总规定,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二是有固定工作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是因子女上学、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需要长期帮扶;四是工会会员。


  第五条临时救助档案对象:由帮扶中心(站)提供应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等一次性资金帮扶的困难职工。

三、档案内容

  第六条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困难职工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困难职工申报审批表(附后)。

  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包括: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地方帮扶资金收支情况报表、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表、帮扶情况实名制汇总表。

  工作资料档案:主要是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四、档案管理

  第七条档案是依档帮扶、实名制帮扶的基础,要同时具有内容真实、全面、一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八条各县(市、区)、州直机关、州属各企事业单位工会每年要在三月、十一月分别进行调查摸底,按照《西双版纳州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公示工作的通知》(西工字[2013]54号)要求公示后,对符合困难条件的职工最终审定,并分别于当年三月二十日与十一月二十日前录入帮扶软件进行建档。

  第九条各建档单位工会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脱困、退休、死亡及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要及时注销,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照隶属关系上报州、县(市)总工会备案。

  困难职工调出本单位,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条 严格按照“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开展帮扶救助。对在档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帮扶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对临时帮扶的困难职工,应先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帮扶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州直机关、州属各企事业单位工会每季度对辖区内困难职工档案进行调整,并于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前将调整的困难职工档案、帮扶救助档案、脱困档案和注销档案上报州总工会。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州直机关、州属各企事业单位工会必须按要求及时将综合统计资料档案的有关材料上报州总工会。到州总工会核销的综合统计资料,须上报正本,自备副本存档;不属于核销范围的,均上报副本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要指定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本级工会档案的建立,数据输入、统计、汇总、更改及报送工作。

五、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州总工会对各县(市、区)、州直机关、州属各企事业单位工会的档案建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和检查;各县(市、区)、州属各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对所属基层工会的档案建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和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对档案管理过程中,因工作人员责任,出现档案造假、损毁、遗失或当建未建等情形,对帮扶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州直机关、州属各企事业单位工会依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并报州总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