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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文山州委办


公室文件

 

                    文办发〔2014〕64号

 

 

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山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驻文单位和驻文军警部队:

《文山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文山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文山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的评选、表彰、管理、培训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州人民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内州级劳模的评选、表彰、培训、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程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弘扬劳模无私奉献、艰苦创业的精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尊重、关爱、崇尚劳模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同级工会对劳模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第五条  劳模应发扬无私奉献、艰苦创业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在本行业、本岗位上充分发挥引领、模范和带头作用。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州级劳模评选审查委员会是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劳模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州评审委”),由分管工会工作的州委副书记担任主任,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州委组织部、州总工会、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其职责是:

(一)审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州级劳模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授予或者取消州级劳模对象的事宜;

(三)研究提出全州劳模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州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在州总工会,由州总工会分管劳模工作的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劳模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州劳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督促有关劳模各项待遇和政策的落实,提出调整劳模政策的意见、建议;

(四)完成州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表彰时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荣誉称号的设置分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两种称号均属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同一等级的荣誉称号。企业职工、农民、居民授予州级劳动模范称号;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授予州级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八条  州级劳模的表彰活动,每五年一届,每届50名。由州评审委办公室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劳模推荐的人选,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在深化改革、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创建和谐企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发展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以及增收节支、扭亏增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抗灾救灾、维护社会安定和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树立社会公德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七)在维护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创建和谐文山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条  州级劳模的推荐评选,按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的原则。同时,应注重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推荐评选程序为:

  (一)被推荐人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所在单位公示,单位签署意见上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或州属部门审查,州评审委办公室汇总,经州评审委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农民劳模的推荐须经所在的村(社区)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乡(镇、街道)、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州评审委办公室汇总,经州评审委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劳模的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者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五个文明建设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当地税务、工商、环保、安监、计生、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凡有违法违纪行为及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者,不予推荐。

  (四)劳模通过推荐后,应填写州评审委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文山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一式四份,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州、县(市)总工会、所在单位和本人存档。

  第十一条  在推荐评选省部级以上劳模时,原则上应从州级劳模中推荐。

  第十二条 劳模中有符合晋职(含技术职称)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的,所在单位或部门应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劳模,由州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奖金标准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劳模在评选当年的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本机关优秀等次比例。

  第十五条 州级劳模享受“春节慰问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 (简称“三金”)待遇,各级工会每年组织对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劳模进行调查,提出帮扶对象报州评审委办公室审核开展帮扶。

  (一)每年元旦、春节由各级工会组织对劳模进行慰问,每人每年慰问金不低于1000元。

  (二)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及标准。

  1.劳模本人年收入低于所在地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总和的,按年度发放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2000元。年收入是指在年度内劳模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其收入包括以下几项:

  (1)工资、奖金、津贴(不含个人劳保津贴、荣誉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社会保险金。

  (3)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基本生活费或一次性收入。

  (4)出租或者出售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者抚养费。

  (6)接受的馈赠或者继承收入。

  (7)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2.无固定收入的劳模,根据本人实际收入和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参照上述补助金标准执行。

  (三)特殊困难帮扶范围及标准。

  1.劳模因患有重大疾病或手术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个人自理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帮扶,但帮扶金额每年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对医疗费自理高于50000元,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劳模本人需提供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单位工会或村(社区)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2.由劳模抚养的直系亲属因就学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须由相关学校和劳模本人所在单位工会提供证明;因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造成劳模本人家庭生活困难,须本人所在单位工会或村(社区)提供有关证明。由州评审委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审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

  3.困难劳模病逝并执行丧葬政策的,视情况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十六条 州级劳模退休后享受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荣誉津贴费用支出与退休金渠道一致,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特困企业无力支付的由州、县(市)级财政承担;在企业离退休的由企业承担;被兼并、租赁企业中的劳模荣誉津贴,由兼并、租赁方承担;破产、拍卖企业中的劳模荣誉津贴,由破产重组、收购方承担。农民劳模年满60周岁后享受荣誉津贴,每人每月300元,按劳模所在辖区,由州、县(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州总工会每两年应组织劳模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八条  每届劳模由州总工会组织一次疗(休)养,疗(休)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有条件的县(市)总工会和劳模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

  第十九条  劳模凭证件和身份证在州内享受优先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就诊、住院待遇。

  第二十条  劳模子女报考州内普通高中,由劳模子女提出申请(附获奖证书),县(市)总工会、教育局审核,报州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审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劳模推荐评选、荣誉奖金、“三金”、健康体检、疗(休)养和日常管理服务等有关工作经费,由州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模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管理等日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工会组织具体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劳模调离本单位时,应将其有关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工作单位;劳模调离、提职、退休、去世等情况,各县(市)总工会和主管部门工会应及时报上级工会。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与工会、劳模所在单位密切配合,定期了解劳模的思想、学习、工作、生产和生活情况,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帮助解决劳模在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劳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用虚假事迹骗取劳模荣誉称号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开除公职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四)损害群众利益,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取消劳模荣誉称号的程序: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参照推荐评选程序逐级上报,州评审委办公室审查,经州评审委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被取消劳模荣誉称号的,收回其获得的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终止其享受的劳模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评选劳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歧视、诽谤、打击报复劳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制止、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评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

                                          (共印2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