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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困难帮扶工作指南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中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工会帮扶工作,加大工会帮扶力度,切实为困难职工解决燃眉之急,结合我市工会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中山市总工会设立中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下称“市职工服务中心”)作为实施职工帮扶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加大建设力度,将其打造成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展示工会形象的窗口、协调劳动关系的渠道、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阵地。市职工服务中心依靠工会组织网络,为求助的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帮助和服务,进而推进我市送温暖工程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

  第三条  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对职工进行直接帮扶救助,切实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四条  采取日常救助与定期救助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困难职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使工会困难帮扶救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

  第五条  建立困难职工跟踪服务机制,及时记录帮扶情况,做好跟踪、回访工作。 

  第六条  发挥“三工”联动作用,组织开展困难帮扶、走访谈心、心理辅导、结对帮扶等多形式帮扶,切实帮助职工解决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章  帮扶对象


  第七条  我市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或“申请人”),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酌情予以帮扶救助:

  (一)持有中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职工(下称“特困职工”);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中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领取了《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职工(下称“低收入职工”);

  (三)家庭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

  (四)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职工;

  (五)因工伤亡的职工;

  (六)再就业困难的职工;

  (七)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

  上述第(四)项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职工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

 第三章  帮扶项目、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本指南所称的帮扶项目包括信访接待、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帮扶、法律援助、工伤援助、就业帮扶等。

  第九条  信访接待

  (一)受理范围 

  1、职工对涉及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2、职工对用人单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和申诉;

  3、职工对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4、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报告。

  (二)处理程序

  1、登记、受理。收到信访事项,要详细记录信访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对属于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职工向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部门提出。

  2、告知。自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职工。信访职工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信访职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

  3、办理。根据反映问题的内容,转交各工委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办理,或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生活救助

  (一)帮扶条件及标准

  1、每年春节、中秋节对特困职工进行慰问;

  2、每年春节对低收入职工进行慰问;

  3、因地震、火灾、台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职工,当年给予一次性2000元以下救助;

  4、职工因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死亡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对其家属给予一次性2000元以下慰问。

  (二)申请资料

  1、《中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困难帮扶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4、《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低收入职工);

  5、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特困职工);

  6、死亡证明复印件(职工因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死亡);

  所有资料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工会核对,工会主要负责人核签“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意见并签名后加盖工会公章。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

  (一)帮扶条件及标准

  1、职工本人医疗救助

  (1)帮扶条件

  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救助。

  (2)帮扶标准

  当年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自费合计10000元(含)至20000元(不含),给予一次性2000元救助;20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给予一次性3000元救助;30000元(含)至40000元(不含),给予一次性4000元救助;40000元(含)至80000元(不含),给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

  职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当年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自费合计80000元(含)至120000元(不含),给予一次性10000元救助;120000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0元救助。

  2、职工家庭成员医疗救助

  (1)帮扶条件

  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给予救助。

  (2)帮扶标准

  当年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自费合计10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给予一次性1000元救助;30000元(含)至60000元(不含),给予一次性2000元救助; 60000元 (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

  3、意外伤害医疗救助

职工本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当年门诊、住院个人自付、自费合计10000元以上,给予一次性2000元以下救助。

  4、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经工委会或市总直属基层工会调查、核实,市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可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慰问。

  5、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费用,且预计费用巨大短时间内无法筹措的,经工委会或市总直属基层工会调查、核实,市职工服务中心可根据其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参照有关标准先行给予救助。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出院后,应及时补交有效医疗单据。如先行救助金额低于本指南规定应给予救助金额的,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可再次提出申请。

  6、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市外就医未获批医保报销或市外未有医保报销的,医药费参照中山市医保报销比例进行折算。

  7、同一职工、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救助。但同一年度内同一家庭多人患重大疾病或同一人因患重大疾病住院超过三次且每次医药费巨大(自付、自费40000元以上),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给予一次以上的救助,但职工本人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家庭成员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申请资料

  1、《中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困难帮扶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4、疾病证明书复印件;

  5、工委会或市总直属基层工会的相关证明原件;

  6、市外县级以上或市内镇区一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医药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资料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工会核对,工会主要负责人核签“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意见并签名后加盖工会公章。

  第十二条  助学帮扶

  每年暑假组织开展“金秋助学”活动,帮助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缓解读书难问题。

  (一)帮扶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已建工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子女:

  1、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2、低收入职工家庭子女;

  3、父母一方或双方患重大疾病,当年自付自费合计超过3万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子女;

  4、父母一方或双方当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为一至六级工伤(劳动能力障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子女;

  5、父母一方当年因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去世,造成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职工子女;

  6、其他可能导致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失学的特殊情况。

  (二)助学项目

  助学帮扶包括大学生助学、中小学生助学、困难职工家庭子女高校毕业就业补贴等方式。

  (三)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年以上);

  3、申请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账户名称须与身份证相符);

  4、《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低收入家庭);

  5、疾病证明书、有效医疗收据复印件(父母一方或双方患重大疾病);

  6、工伤认定书、当年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父母一方或双方受一至六级工伤事故);

  7、死亡证明(父母一方因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事件去世的);

  8、其他材料。

  申报“大学生助学”的新生还需提交入学通知书(可于收到正式通知书后补交)和高考成绩单复印件;已在大学就读的,须附学生证复印件(需复印学籍注册情况页)。

  所有资料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工会核对,工会主要负责人核签“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意见并签名后加盖工会公章。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

  因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可以根据市总工会有关法律援助的文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工伤援助

  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且落实工伤待遇有困难的职工,定期由市职工服务中心开展探视,及时为职工提供心理辅导、政策指导、再就业指导等服务。

  (一)法律援助

  经审查,凡能够初步认定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落实国家有关工伤待遇规定的,根据职工的申请,职工服务中心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落实待遇。对于单位与职工因工伤待遇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的,经调解无效,市职工服务中心应指导、帮助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二)工伤探视

  1、因工死亡慰问

  发生工伤事故死亡的,当年可给予其家属一次性3000元以下慰问。

  2、医疗期间慰问

  已认定工伤并连续住院治疗三周以上的职工,受伤当年可给予一次性500元慰问。

  在群体性或影响较大的事故中因工严重受伤(含职业病)的职工,根据不同伤残程度和困难程度,当年给予一次性1000-3000元的慰问。

  3、探视慰问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的,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慰问2000元;三至四级的,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慰问1500元;五至六级的,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慰问1000元。

  (三)申请资料

  1、《中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困难帮扶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4、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证明文件复印件;

  5、死亡证明复印件(因工死亡慰问);

  6、《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7、住院证明

  8、《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所有资料的复印件须由单位工会核对,工会主要负责人核签“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意见并签名后加盖工会公章。

  第十五条  就业帮扶

  (一)职业介绍

  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企业的联系,拓宽职业信息来源,为再就业困难的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帮助职工解决就业难问题。

  (二)职业培训

  免费为本市尚未实现再就业且需要提高劳动技能与转岗培训的低收入职工提供技术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培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困难帮扶救助的,可直接向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

  职工的书面申请经基层工会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和盖章后报镇区(系统)工委会或市总直属基层工会签署意见,再由镇区(系统)工委会或市总直属基层工会统一报送市职工服务中心。

  市职工服务中心经审核确认后,及时做好登记建档,经领导审批后给予救助。

  第十八条  职工直接向市职工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市职工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工委会或市总直属基层工会补充相关审核意见。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依档施助”和“实名制”的原则用好资金、管好资金,动态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编制《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信息汇总表》,并及时录入到“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相应的模块中,实现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帮扶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帮扶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市职工服务中心专项资金;

  (二)省及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市职工服务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市职工解困基金会募集资金;

  (五)资金本金的增值部分;

  (六)其它合法来源。

  第二十一条  市总工会设立市职工解困基金会,负责帮扶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通过多种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努力拓宽资金和物资筹集渠道。

  第二十二条  帮扶救助资金将直接划入申请人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再发放现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现金发放的,需提交《中山市总工会帮扶救助金现金发放申请表》(附件3)。

  第二十三条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

  第二十四条  市总工会有关业务部门应通力合作,加强帮扶资金管理监督。

  (一)保障工作部负责制定帮扶工作指南,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具体帮扶工作。

  (二)财经事业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三)经审办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中山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指南(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对有关帮扶项目、帮扶对象、帮扶标准进行调整的,应由市职工服务中心提出,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由中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困难帮扶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职工编号

所在单位

性别

民族

年龄

婚姻状况

是否单亲

政治面貌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单位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年限

家庭

人口

本 人 

月收入

家庭年度

总 收 入

住房

类型

建筑

面积

银行

账号

开户行

全称

帮扶类别

□生活救助   □医疗救助   □助学帮扶  □就业帮扶  □工伤援助

医药费

合  计

□职工本人  自付、自费合计:              元

□家庭成员  自付、自费合计:              元

(本项由市职工服务中心人员填写)

主要成

姓 名

关 系

性别

政治

面貌

身份证号码

健康

状况

收入

工作单位

或就读学校

企基层

工会意

 

 审核意见:

 

                       

 

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审核意见:

 

                       

 

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职工服务

根据帮扶工作指南,建议补助           元。

初审人:

 

        年   月   日

批准意见:

 

注:1、此表可于市总工会网站下载;

    2、提交本申请表时,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

附件3:

中山市总工会帮扶救助金现金发放申请表

工 委 会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发放金额

发 放 时 间

发放人数

  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金额

1

2

3

4

5

6

7

8

 

 

 

                      

 

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