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0日 来源:蚌埠残联网站 浏览次数:3980
为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和谐蚌埠建设,规范使用贫困残疾人救助资金,确保我市2011年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我市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
第二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动态管理,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镇、农村享受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均有权享受每月50元生活特别救助待遇。
第四条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 受理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5日内完成初审,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将审核情况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栏公示3天;县(区)残联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在各级审核中,凡不符合条件的,都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及时发放生活救助金。
第六条 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要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按程序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全年组织对救助对象的核查不少于2次,对新申请救助对象审批前的抽查不少于10%。
第七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一户一档,资料齐全,集中存放;市、县(区)二级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将基础信息数据及时上报市残联。
第八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区)财政按照8 : 2的比例共同负担;要足额、及时到位,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
第九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由县(区)财政和社会保障机构会同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通过“一卡通”将救助资金及时打入救助对象账户并注明“残补”。
第十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为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民生工程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排查摸底、年检、宣传、资料信息管理等费用。
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区)残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救助资金前应张榜公示,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一个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办理群众的投诉、上访。
第十二条 从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