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6日 来源:临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3453
为逐步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降低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水平,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出现,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文件,决定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开展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列入重大疾病保障的病种范围有: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子宫癌、肝癌、胰腺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非霍奇金淋巴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血友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20种。
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的条件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疾病诊断符合规定的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
重大疾病保障的待遇水平是:政策范围内(包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等)住院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到90%。其中,终末期肾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实行单病种费用包干。
同时,将云南省诊疗项目中的异体供肝切除术、肝移植术、移植肝切除术+再移植术、器官联合移植术等肝移植手术项目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重大疾病保障政策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我市将同步开展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