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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91号建议答复的函

  代表提出《关于提高对甘孜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补贴标准的建议》(第691号建议),现答复如下: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通过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筹集。我省的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10—40元,各统筹地区的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测算后自行确定或通过招标确定。
  近年来,为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标准和筹资标准逐年提高。自2013年我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贴标准已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同时,省在确定对甘孜州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时,已给予了较大倾斜,2013年中央和省财政对甘孜州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4.9元(占政府补贴标准的87.5%),2015年达到每人每年335.1元(占政府补贴标准的88.2%)。2015年,中央和省财政共补助甘孜州城乡居民医保资金3.04亿元,比2013年的2.23亿元增加0.81亿元,增长了36.32%,为甘孜州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平稳运行和大病医保资金的来源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2015年,甘孜州按照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仅筹集大病保险资金0.23亿元;截止2015年末,甘孜州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已达到2.51亿元。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甘孜州在省确定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范围内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且基金累计结余能够支撑其标准的提高。我们将建议甘孜州根据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合理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加大医保基金对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确保甘孜州大病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国家已经明确,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再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新增的40元补助,重点用于大病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