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来源:武威市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3566
各县区、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在武各单位: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武威市委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81号)精神,确保困境儿童权益得到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困境儿童分类
(一)家庭困境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落实家庭责任。强化家庭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督促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动落实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3.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鼓励倡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4.实施分类保障。根据困境儿童不同群体需求特点,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分层次统筹推进。家庭困境儿童重点保障基本生活、就医、就学需要,自身困境儿童重点保障医疗康复和就学需要,监护困境儿童重点保障监护需要。
三、主要工作
(一)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各县区在开展排查摸底基础上,按照困境儿童类别,村(社区)建档立卡、乡镇(街道)建立台账,县区建立信息库,及时动态更新。县区民政、妇联等部门要准确掌握困境儿童基本信息,为分类保障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县区政府
时间进度:2016年12月底完成
(二)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1.家庭困境儿童保障。
对家庭困境儿童中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抚养能力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通过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予以保障;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灾难,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家庭困境儿童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城乡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制定)。
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家庭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从2016年起,对全市建档立卡、残疾、低保和特困供养等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补助)学杂费和书本费(2016年秋季学期,执行标准为每人每学期400元)。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残联、市妇联,县区政府
时间进度:2016年12月底完成,持续实施
2.自身困境儿童保障。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实行集中供养的意见》(武办发〔2015〕99号)精神,2017年,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儿童全部实行集中供养。
根据《武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发〔2016〕83号)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身患重大疾病的,通过临时救助解决生活困难。
对自身困境儿童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制定)。
加大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力度,继续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孕期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工作。继续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儿童脑瘫、极低和超低出生体重儿、儿童哮喘持续状态、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等疾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将苯丙酮尿症、脑瘫等疾病纳入新农合门诊特殊病补偿范围。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患孤独症儿童,建立康复救助制度,依托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2016年起,将社会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将手术救治向康复医疗拓展。
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要。
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自身困境儿童,帮助其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县区民政、教育部门要通过资金支持、定向培训、儿童福利机构与院校合作等形式,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开设特教班,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市妇联,县区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3.监护困境儿童保障。
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监护困境儿童,符合孤儿保障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体系,2016年,按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000元、分散供养640元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建立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做好生活救助和临时安置等相关工作。
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的,要与其监护人签订代养协议,明确代养时间。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公安机关对遗弃残疾儿童的监护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指使、教唆未成年人进行扒窃、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幕后组织人员要依法严厉打击,及时受理监护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案(事)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要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临时保护。
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对监护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教育、良好人格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困境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市妇联,县区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促进困境儿童家庭成员就业。大力推广“设施农牧业+特色林果业”主体生产模式,积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培育、引进农产品精深加工、运销企业,为农村困境儿童家庭就地就业提供便利,增加家庭收入,改善生活水平。完善落实就业援助政策,采取重点推荐、就业见习等措施,落实免费参加各类招聘会、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就业援助政策,促进城镇困境儿童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提高收入水平。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妇联,县区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把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完善工作体系。构建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体系。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困境儿童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精准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根据困境儿童的具体情况,分类统计,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具体事务。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指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大学生村官、志愿者或驻村干部兼任儿童福利督导员,对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措施,完善儿童福利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队伍体系,加强县区儿童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要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就医、康复、教育等保障工作,完善相关保障政策。财政、公安、发改、人社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支持困境儿童保障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广泛动员团员青年、妇女和志愿者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和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落实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