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8月30日 来源:金昌市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3677
近年来,我市围绕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目标要求,不断创新思路,完善措施,按照单项起步、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工作思路,率先在全省建起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为主体,以城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援助、临时救助等专项制度为辅助,以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老年人实行优惠优待等为补充,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2、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认定条件是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3、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认定条件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件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常驻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户籍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均可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城市低保的居民家庭需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需授权核查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补助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收入总和之差。
全额保障:以下几类人员和家庭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保障:(1)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2)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3)生活特别困难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单亲家庭;(4)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员仅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家庭。
差额保障: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差额保障对象主要包括:(1)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它收入,经济负担沉重,入不敷出的家庭;(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4)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人员;(7)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8)符合县、区人民政府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符合上述条件第“(1)、(2)”款的本人,在已享受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保障金;符合上述条件第“(3)”款中的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本人在已享受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10%上浮计算保障金; 符合上述条件第“(4)、(5)”款中的未成年人本人在已享受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30%上浮计算保障金。上浮标准原则上不得超出当地全额补助水平。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1)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2)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3)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三)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1.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申请人家庭人均存款超过0.8万元(含0.8万元)以上的;
(6)申请人家庭拥有各类小轿车、经营性客(货)车、船舶的;
(7)申请人家庭除家庭居住外另有房屋的;
(8)申请人家庭拥有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
(9)申请人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家庭;
(10)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11)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12)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3)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4)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5)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16)县、区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他情形的家庭;
2.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3)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4)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5)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6)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家庭;
(7)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
(8)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9)不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
(四)城乡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
1、关于城乡低保对象认定
(1)信息核对。对申请城乡低保的申请人,县(区、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收到其申请后应及时对其家庭的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告知其核对结果和不能享受城市低保的原因,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2)户籍状况。享受城市低保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城市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请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3)收入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工资性收入是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经营性净收入是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4)财产状况:指家庭拥有的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
(5)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
5、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6、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7、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8、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9、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
10、县、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城市低保对象的申请、调查、评议和审批
在完成申请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机构核对、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可按照“三级联审认定”的办法认定低保对象,也可根据县区实际情况探索出的更加科学便捷和行之有效的办法认定低保对象。
(四)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件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常驻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户籍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可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均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城市低保的居民家庭需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需授权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2.信息核对。信息核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低保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全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受理低保申请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及调查授权书等核对资料报县、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2)县、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对象的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核对信息出具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并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告知其核对结果和不能享受城市低保的原因,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3.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家庭,自收到核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进行低保听证;对规定的16类不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不予批准。
4.低保听证评议。县、区在完成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对申请对象家庭的听证评议。听证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主要负责人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2)调查人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3)听证会成员对申请人和调查人进行质询;(4)无记名投票;(5)当场唱票宣布结果。听证结果须经听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5.低保公示。听证评议结果通过媒体、网络、墙报等多种形式在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公布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及市、县、区民政局的低保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如接到群众举报,并经调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直接取消低保资格。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和低保听证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局审批。
6.审核审批。县、区民政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按照收入高低形成倒排序名单,并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县、区民政局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局对低保工作人员和乡镇、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城市低保的,进行备案审核。
3、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村)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交申请,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户籍状况)、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2)乡镇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对入户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工作人员、村(社区)居委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评议结果由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并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不少于7天的一榜公示。
乡镇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到县、区民政局对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
(3)乡镇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所有申请人的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入户,召开由乡镇主要领导主持,分管领导、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参加的会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确定享受类别,并及时在村(社区)设置的公开栏进行二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局审批。
(4)县、区民政局严格审查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城乡低保一体化。
根据我市城乡低保并轨三年计划安排,从2013年起,用三年时间统一城乡低保补助标准,到2015年全面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2013年首先在金川区宁远堡镇、双湾镇和永昌县河西堡镇、城关镇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2014年增加永昌县朱王堡镇、东寨镇、焦家庄乡、南坝乡,共8个乡镇实行;2015年增加永昌县水源镇、新城子镇、六坝乡、红山窑乡,全市所有乡镇城乡低保一体化全面实现。
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农村居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扶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或无生活来源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供养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确定。
(三)五保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社区(村)或者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2)社区(村)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讨论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村)公示栏内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街道(乡镇)。
(3)街道(乡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4)县(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查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批复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分别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给予救助。
(5)对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
(二)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1、门诊救助。主要针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的门诊治疗病种,按卫生计生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特困供养人员纳入日常门诊救助,其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产生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民政部门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因患严重慢性病长期门诊治疗产生的高额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2、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因病需要住院诊疗发生的住院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障外的个人负担费用,应按照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救助标准。个人年度救助总额的封顶线为30000元。同时,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救助对象救助起付线。
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90%;、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的平均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60%;城乡一、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住院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的,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三)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申请医疗救助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并附近3个月的低保金或供养金银行发放记录复印件等证件和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但实施救助结算时应严格审核其相关证件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救助。
2、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申请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疗机构诊断依据等证件和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对其家庭财产、收入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经村(社区)民主评议后,由县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3、重特大疾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的,除按以上程序申请办理外,还需县区民政部门出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贫困证明》,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救助。
4、救助对象因门诊或住院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之后,由县区民政部门按标准核算救助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参保参合救助。城乡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残疾户中的多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或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五保户2016-07-26低保户和农村“两户”家庭中的在校统招本科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助,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
(二)城乡低保家庭中当年录取的大学生一次性救助1000元—5000元。
对符合教育救助条件已实施救助的,中途如因其家庭收入变化取消了低保待遇,该生可享受本学期的救助金。
3、教育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教育救助的居民,由本人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低保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经街道(乡镇)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核合格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民政局审批后,社区(村)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局发放救助资金。
五、城市低保家庭供热价格补贴
1、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对象每户每个供暖期给予500元的暖气费补助。
2、住房援助申请审批程序:凡属我市城市低保对象,在供暖期每户相应补助500元暖气费,不需再申请。
六、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子女就学、物价上涨等导致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其他家庭成员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县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因遭遇暴力侵害、意外失窃等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县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的申请审批
1、申请受理。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两种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社区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社区应当协助其向县、区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区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社区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社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社区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政府、社区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2、审核审批。根据急难程度,临时救助审批可采取一般和紧急两种程序:
(1)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政府、社区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政府、社区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社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审批权限。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社区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县、区政府审定。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财力状况、居民消费指数及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的救助标准。
(四)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三种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
目前,我市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救助资金全部通过金融机构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