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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范围、标准及申请程序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临时救助主要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因患危重疾病,经其他途径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遇不可抗拒性、突发性、灾难性和意外性事件,在各种赔偿、救助后,个人经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家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和程度来确定。不同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以设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临时救助标准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2次。
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辖区内相对固定地点,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区)民政部门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下,县(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在3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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