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1日 来源:焦作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4121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分散安置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0〕325号)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焦作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我市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一、调整后的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1655元护理费;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1324元护理费;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月发给993元护理费。
二、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