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1日 来源:德州市民政局官网 浏览次数:3398
第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目前,德城区、陵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为每人每月400元,即以家庭为单位,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的,可以申请城镇低保救助。其他各县(市)标准为每人每月380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即以家庭为单位,人均年收入低于2880元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救助。
第二:城乡低保申请
(一)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或者在当地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
2、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2、以家庭为单位,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如何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乡镇、街道包村、包片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 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2) 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3) 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 填写《低保备案表》;
(5) 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第三:关于城乡低保政策的几点说明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
(5)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6)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3、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 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
(2) 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3) 房屋、地产;
(4) 债权;
(5) 其他财产。
4、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低保范围:
(1) 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2) 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3) 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
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4) 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5) 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 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 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2) 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 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4) 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6) 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 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8) 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6、关于低保对象条件认定的其他情况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居民中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2016年,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32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360元。
第五、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医疗救助由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2、救助标准
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3、医疗救助的程序
(1)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凭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未到定点医疗就医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2)其他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4、其它
医疗救助费用结算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补偿)范围相衔接,对超出当地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第六、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
80-9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可以申请领取高龄补贴,具体标准为80-89周岁的低保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的低保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按照《山东省有待老年人规定》自2012年起每人每月均已领取不少于300元的长寿补贴,因此不在此次政策补助范围。
申请程序为: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第七、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是针对低保家庭中长期不能生活自理的老年人发放的补贴,2014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山东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低保证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评估、审核无异议后发放护理补贴。
第八、孤儿基本生活费
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毕业后停止发放。
2、目前,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20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
3、申请程序为: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4、感染艾滋病或者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可按照孤儿标准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程序为:由其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并填写《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补助知情同意书》。为保护隐私,县级民政部门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第九、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1、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2、目前,我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申请程序为: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低保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低保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要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4、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第十、关于孤儿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几点说明。
1、“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情形。
2、“大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
3、“服刑”或“强制戒毒”是指剩余期限不低于1年的情形。
4、“罕见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苯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性、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5、贫困家庭证明或经济困难是指城乡低保证(证明)。
第十一、社会弃婴(儿童)送养
公民个人捡拾社会弃婴(儿童)后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即可。具体手续和材料由公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