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3日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595
近年来,我市从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创新机制、加大投入等措施入手,逐步建立健全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为内容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为保障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最低生活保障
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东营区、河口区每人每月550元,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每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东营区、垦利县、利津县每人每年3760元,河口区、广饶县每人每年3960元。
申请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申办材料:1、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2、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3、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填写《低保备案表》
5、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办理流程:城乡居民家庭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的,应该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低保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后,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进行评议。乡镇(街道)政府经过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低保证,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特困人员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6800元。
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条件、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办理流程:1.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予以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批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本人。
五保供养的内容:1.保吃:供给口粮、副食品以及燃料和零用钱;(二)保穿:供给衣、帽、鞋袜和被褥、蚊帐以及其他必需的生活用具用品;(三)保住:一般在乡镇敬老院集中居住。确有特殊情况,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要确保住房安全,通风好、采光好,适于老年人居住;(四)保医:个人交纳部分由财政承担,确保五保对象及时治疗疾病;(五)保葬:五保人员去世后,妥善办理丧葬事宜,由敬老院或村集体负责筹办丧事和处理好事后工作。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火化;(六)就学:享受五保的孤儿到入学年龄的,要安排就学,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三、受灾人员救助
(一)救灾资金发放程序。救灾资金的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保障重灾区和重灾户及自救能力较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1.首先由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范围内公示;2.无异议或者村(居)委员会民主评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农村房子损毁有关政策。
对于非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倒损住房。如果为一般群众,可以向城乡住房建设部门咨询危房改造政策,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助,另自筹资金解决。如果为困难群众。1.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建议入住敬老院。2.如果为特困户、残疾人、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等,可以向当地乡镇(街道)民政办申请临时救助,同时可向城乡建设部门咨询危房改造政策,通过政府帮一块,自己拿一块的方式建设或修缮住房。
对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倒损房屋,全市视情统一组织,由县(区)、乡镇(街道)具体实施恢复重建。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具体补贴标准由市里统一确定。重点补助:无自救能力的全倒户、特困户、残疾户、五保户、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等。如需申请,可到居驻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等城乡困难群众。
救助方式:1、资助参保。由政府资助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全部费用。2、住院大病救助(含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政策范围内自负住院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城乡低保对象按70%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办理流程: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住院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优惠减免待遇,个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从住院到结账,不再需要在医院与救助单位之间东奔西跑。解决了申请救助层层上报、层层审批的问题,为城乡困难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这一措施的实行,简化了救助程序,方便了群众办事,大大提高了救助时效。
五、教育救助
我市建立健全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制度,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办理助学贷款等方式,重点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给予教育救助,保障其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严格救助程序,申请救助对象持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由学校按规定办理。
救助标准:对升入大专院校的低保户子女按照本科10000元、专科5000元的标准发放救助金。此项工作主要由教育部门负责。
另外,省民政厅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教育大学新生,由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0元。
救助程序:(1)申请。每年8月20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住房救助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财力情况,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救助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此项工作主要由住建部门负责。
七、就业救助
健全完善实施就业救助的具体政策措施,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摸清就业救助对象的底数和就业需求,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精细化就业服务。强化政策落实,确保就业救助对象能够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救助对象。积极扶持就业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此项工作主要由人社部门负责。
八、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在户籍地申请临时救助。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且就业1年以上,符合前款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和允许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未在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证明。
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员状况、遭遇困难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九、残疾人救助
对全市享受城乡低保的二级以上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一、二级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30元和100元。此项工作主要由残联负责。
东营区:一、二级残疾人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80元和150元。
河口区:一、二级残疾人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00元和150元,三、四级残疾人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
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一、二级残疾人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30元和100元。
残疾人申请低保政策:《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
十、老年人救助
市里标准:75—79岁不低于每人每年360元,80—99岁以上不低于每人每年960元。
东营区:70—74岁580元;75—79岁820元;80—99岁1300元(每人每年)
河口区:70—79岁800元;80岁以上1200元(每人每年)
广饶县:70—74岁500元;75—79岁730元;80—99岁1100元(每人每年)
垦利县:70—74岁420元;75—79岁730元;80—99岁1100元(每人每年)
利津县:70—74岁390元;75—79岁730元;80—99岁1100元(每人每年)
十一、养老、儿童福利政策
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对达到750平米、1085平米、1600平米建设标准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财政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投入运营1年以上且运营良好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达到前述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每年给予5万元运营补助;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3万元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补助。对建筑面积达到40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农村幸福院,市财政分别给予6万元、10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投入运营1年以上且运营良好的农村幸福院,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3万元运营补助;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75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目前我市有关儿童的福利政策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2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所需资金,市综合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市与县区的分担比例按发放标准的1:1负担。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将因父母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情形,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情形)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执行。
(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对于己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