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2日 来源:金华市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4061
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切实提高市区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托底线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市区户籍且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二类救助对象)
(三)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当年给予医疗救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称三类救助对象)
(四)家庭年总收入扣除当年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总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人员;(以下称四类救助对象)
(五)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一)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剩余自负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1. 一类救助对象按100%比例进行救助;
2. 二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进行救助;
3. 三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进行救助;
4. 四类救助对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0%比例进行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持市区特殊(慢性)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属于特殊病种范围的,其门诊自负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上述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封顶线为8万元。
(二)门诊救助
1. 一、二类救助对象享受每年每人定额200元的门诊救助。
2. 一、二类对象中持市区特殊(慢性)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属于慢性病种范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实际超出费用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资助参保
资助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市区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标准为每年每人一份。已由市残联资助参加市区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的一类对象不再重复享受。
(四)市区儿童“两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和细菌战后遗症救助
1. 城乡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助按照省卫计委等五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按照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医疗救助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未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对象,救助标准参照三类救助对象执行。
3. 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细菌战后遗症患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应住院救助标准执行;未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住院救助标准参照三类救助对象执行。
(五)特殊病种、慢性病种的范围和认定办法按照《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救助结报程序
实行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即时结报预付制度,在市区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统一结算后进行最后结报,四类救助对象由区民政局通过手工结报的方式每月11月底进行救助。
四、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市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按照《金华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金政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执行,四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填写《金华市区困难群众救助申请表》,委托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五、医疗救助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金华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一)民政部门承担医疗救助的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和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对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工作,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建设和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医疗救助费用的审核工作。
(四)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五)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民政、财政、人社、卫计委等部门要建立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制度,切实提高救助效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金市民〔2013〕25号)同时废止。
金 华 市 民 政 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