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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民发〔2015〕40号关于调整201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茂名市民政局

文件

茂名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201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

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36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5〕51号)、《关于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4〕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低保五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4〕62号)和《关于建立茂名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茂府办〔2011〕28号),综合2014年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能力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状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201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更新至6月低保、五保名册从1月起予以补发。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地要继续推进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在审核认定具体对象差额救助时,仍要重点保障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鉴于现时的物价水平,对城镇“三无人员”的补助水平,要求各地在审批低保时,参照测定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做法,依据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来测定。

四、各地制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2014年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各地制定的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时,在确保达标前提下可适当提高。(见附件)

 

附件:201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表

              

 

 

 

 茂名市民政局             茂名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0日 

 

 

 

 

 

 

 

 

 

 

 

 

 

 

附件

 

2015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表

县级市、区

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元/人月)

五保分散

供养标准

(元/人年)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市本级

430

380

茂南区

410

260

380

175

7296

电白区

410

260

380

175

7188

信宜市

410

260

380

175

6984

高州市

410

260

380

175

7224

化州市

410

260

380

175

7116

高新区

410

260

380

175

7188

滨 海

新 区

410

260

380

175

7188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级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金 额   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2015年的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在确保不低于分散供养标准达标前提下由各地适当提高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