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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对象、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标准:1、住院救助。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70%给予救助,一般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万元,重特大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万元,低保边缘对象、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给予救助,一般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6万元,重特大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5万元。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按50%给予救助,一般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3万元,重特大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5万元。重特大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尿毒症(含血液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共8种。2、普通门诊救助。按6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00元。3、特病门诊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7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万元,重特大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万元。详细标准见《锦州市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锦民发〔2015〕64号)

  2015年1-10月锦州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对四城区困难居民(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共救助2090741.03元(不包括参保参合),救助1470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