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6日 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4561
各区、县(市)民政局、残联、财政局:
为提高我市残疾人生活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号)要求,现将提高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和标准
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二、补贴审批发放程序
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村)登记-街道(乡镇)初审-区、县(市)残联审核-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公示制度,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一)申请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进行逐级审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每月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本人或受托人持申请人低保或低保边缘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含户籍迁移,补贴变更发放地申请人,可直接携带原户籍地审批档案),受托人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允许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对的委托授权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2.每月9日前,社区(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采取入户核实、邻里走访等形式,形成相关材料后报送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相关材料包括:《沈阳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含集体户口)、低保或低保边缘证、残疾人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四份)。
(二)审核
1.每月13日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社区(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启动家庭收入状况核对系统,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对。对审核合格的报送至区、县(市)残联。
2.每月17日前,区、县(市)残联对申报人的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进行审核,核实后签字盖章,报送至区、县(市)民政局。
(三)审批
1.每月22日前,区、县(市)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结审批手续,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含户籍迁移,补贴变更发放地),统一纳入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每月25日前将增加、变更、注销等情况经区、县(市)残联审核同意后,报送区、县(市)民政局核准。
3.区、县(市)民政局每月27日前将《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补贴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制度。由各区、县(市)民政局委托当地金融机构(原则上延用原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银行卡),采取当月审批,次月10日前以社会化发放形式发放,申请人可在每月10日后到银行支取。
三、补贴终止
如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所在家庭不再享受低保、低保边缘户待遇,从取消低保、低保边缘户待遇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
四、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资金来源
扣除省财政补贴部分后,由市区两级财政1:1配比。补贴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六、管理监督
(一)对2015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补贴对象及相关档案,由区、县(市)残联整理后移交至区、县(市)民政局。区、县(市)民政局对所接收档案审验后及时归档。
(二)对补贴对象档案实行区、县(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村)三级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区、县(市)民政局须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市财政局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区、县(市)民政局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季度重点核查。
(四)对补贴对象持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县(市)民政局应在收到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以书面形式给予举报者答复,由区、县(市)民政局将查处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从事补贴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贴资金;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