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6日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713
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驻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24号)、《济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济财社发〔2014〕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
济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可向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基金核销范围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补助需紧急救治的救助对象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治工作要符合我委转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济卫医发〔2015〕号)中的相关规定。具体核销范围包括:
(一)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法查明身份患者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
(三)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应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四)救助对象的以下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予支付:普通门诊及普通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急救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急诊急救期间的生活费用、急诊急救后的康复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政策性或者政府指令性应急救援所发生的医疗急救费用等。
三、经办机构
我市确定市急救中心作为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经办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审核汇总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以及基金日常管理等工作,并主动开展募捐活动。
四、申报时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于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发后至2014年11月底前发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在2015年3月10日前完成申请。
自2015年起,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经办管理机构执行每年两次核销制度。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发生的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在6月15日前完成申请工作,6月底前完成支付工作;6月至11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要在12月15日前完成申请,12月底前完成支付工作。
医疗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照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
五、申请支付工作流程
(一)身份确认
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需要申请疾病应急救助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如实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身份确认审核。其中:
1.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应及时向辖区所属公安部门进行登记,由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身份确认审核意见,并出具身份确认证明。
2.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医疗机构及时上报辖区民政部门审核,由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二)提交申请
医疗机构应在接治符合救助条件患者24小时内报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经办机构备案;于急救结束、追索责任人负担、申请各项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补助和各项社保基金结算后,填写《济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审核表》。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对所提交材料审核无误后报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经办管理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系统医院及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直接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经办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三)材料核实
各医疗机构在报送材料时,要核实急救患者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的救助情况,相关证明一并报送。经上述渠道支付的费用满足紧急救治需要的,所提交申请不予受理。
(四)资料审核与核销
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经办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汇总后报经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审批,由市财政局核拨,通过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医疗机构。
六、申请支付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救助患者身份信息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法查明身份的证明;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力缴费证明或困难情况证明(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各类困难优抚对象);
(三)通过正常渠道救助的相关支付证明(包括: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支付渠道);
(四)患者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五)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门诊有效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济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审核表;
(七)济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审核统计表。
(八)其他补充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和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经办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对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进行及时救治,严禁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拒绝、推诿、拖延诊治。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工作经办管理机构等申请救助。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张印戈,联系电话:66601715
市急救中心联系人:郝向莉,联系电话:81278783
附件: 1. 济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核销流程
2.济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审核表
3.济南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审核统计表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