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6日 来源:中国汉中市卫计局网站 浏览次数:3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陕政办发〔2014〕4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医发〔2014〕245号)等关于疾病应急救助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建立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的“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见附件1),研究全市的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制订相应政策,解决存在问题,指导工作开展。
第四条 成立“汉中市卫生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科。
“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与“汉中市卫生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五条 成立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媒体、群众代表等组成的“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社会监管委员会”(见附件3),负责对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救助对象: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收治的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危重症患者。
第七条 支付范围: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纳急救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纳急救费用的急危重症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指参加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且符合政策规定)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在上述渠道中按规定支付之后依然有急救费用缺口的;
(三)符合国家卫计委《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见附件6)。
第八条 身份明确、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者的急救费用不得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的主体为收治了救助对象的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十条 申请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程序:
(一)核实情况。医疗机构要及时采集患者的身份等信息,尽其所能确认患者身份。并依法、及时的收取救治费用。
(二)申请救助。是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的,由医疗机构填写《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先送相关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之后再送“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医疗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之内汇总填写《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汇总表》(见附件5),同时附患者救助申请审批表以及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送达“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三)资料审核。“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医疗机构提交的资料要认真审核,在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支付渠道。
(四)审查批准。对医疗机构提交、“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牵头审核的救助申请,由“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会审。通过会审的,在会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救助费用直接拨付申请者;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共同职责:
1、确定具体的科室、具体的人员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2、及时、积极的参加“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并在其中认真负责的工作;
3、立足职责,尽其所能的支持、帮助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4、积极落实“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决定、交办的事项;
5、及时向“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提供本部门与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有关的信息;
6、就加强、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个性化职责:
(一)市卫生局:
1、设立“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汉中市卫生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办公设施等;
2、提出“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提交“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审定之后实施,并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及时修订、完善;
3、建立健全“汉中市卫生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不断增进工作的透明度;
4、督促医疗机构严格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的管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虚报信息骗取、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过度治疗等行为;
5、督促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积极的急救,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者;
6、组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
(二)市财政局:
1、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足额列入市财政的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且随着财力的增强而逐步增加;
2、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3、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三)市公安局:
1、协助实施身份不明患者的身份核查;
2、为落实本“办法”,就公安机关如何协助医疗机构、“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及时核查身份不明患者的真实身份在适当时候做出制度化的安排;
3、积极探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高效、便捷衔接的途径和方式方法;
4、救助对象如果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管理规定,足额给予救助,并应医疗机构、“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请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5、依法依规严肃、及时查处危害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市民政局:
1、协助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甄别工作;
2、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积极探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与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高效、便捷衔接的途径和方式方法;
2、救助对象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及时、足额按程序给予支付,并应医疗机构、“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请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医疗机构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的受理、登记、初审等工作;
2、医疗机构的申请在“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会审通过之后,积极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
3、编制并向有关部门报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
4、积极面向社会筹资,壮大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增强其救助能力;
5、及时、充分地向“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 、“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社会监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向社会披露工作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的职责:
1、对急危重症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
2、实施急救时,要遵守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合理诊疗;
3、及时、全面的采集患者的身份、发病经过等情况,准确、完整的做好记录,尽其所能确认患者身份、是否有责任人等事项;
4、加强管理,坚决杜绝骗取、套取救助基金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经常承担与本“办法”有关的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经过“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先预拨部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而后再结算的办法以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压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说的医疗机构,指合法的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汉中市疾病应急救助部门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