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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医疗卫生扶贫专项方案

在贫困户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占比最大。为切实解决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扎实开展医疗卫生精准扶贫,确保到2020年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特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5年开始,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对全市128133户430156人建卡贫困人员中的因病致贫人员开展集中诊治,实现一般疾病患者彻底治愈、大病患者住院治疗、慢性疾病患者可持续治疗和有基本医疗保障、特殊疾病患者病情得到控制、地方病得到有效防治,让每一个贫困人口都能健康幸福而有尊严地生活,全市医疗卫生公共服务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一)组建医疗专家队开展集中诊治活动



以县区为单位,分别组建医疗卫生精准扶贫医疗队,抽调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骨干医生,经集中培训后,统一编组,分别深入贫困村开展集中诊断、治疗。对检查出的一般性疾病,医疗队现场治疗;对重大疾病,结合乡镇已建立的健康档案信息,医疗队提出治疗方案,由当地政府安排住院治疗;当地医院条件受限,不能有效诊治的,及时协调联系市内外医疗机构(含康复机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建立医疗卫生精准扶贫绿色通道,确保贫困患者持续有效治疗。市卫计委负责组建市级医疗专家工作队,对各县(区)医疗卫生精准扶贫医疗队进行指导、培训、会诊、治疗、督查等,并驻村开展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完成699个建卡贫困村的诊疗服务,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建卡贫困户的诊疗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二)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一是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支持乡镇卫生院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医疗项目,加快阵地建设和设备配置,到2018年乡镇卫生院标准化达到100%,甲等乡镇卫生院达80%。加强96个非建制乡卫生院建设,对58个未恢复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的非建制乡卫生院,完善必需设施,尽快恢复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全科医师培养和进修培训,到2018年,全市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1名以上合格的全科医师。深化开展“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是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快村卫生室建设,2018年底前村卫生室标准化达到100%,甲级村卫生室达到80%。按照每个村5万元的标准,配备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设施,2017年底前每一个村卫生室配备1台健康一体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继续开展乡村医生能力培训,依托巴中市职业技术学院和县(区)卫生进修校,开展订单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力争到2018年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比例提高到20%,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深化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提高疾病筛查防控能力



实施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提高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水平,免费婚检率达到50%以上。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城乡计划怀孕夫妇免费孕检率达到80%以上。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均等化水平,2015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达到40元。对克山病、大骨节病、地氟病等地方性疾病,相关县(区)要结合新村建设抓好综合防治工作;免费为建卡贫困户中的聋哑人和一二级重度聋哑人开展一次基因筛查,并落实相关干预措施。(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加大居民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



组织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卫生医疗咨询、健康生活方式宣传等活动,普及疾病预防、健康管理促进等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加强新时期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结合巴山新居建设,统筹治理农村环境卫生,加强垃圾、污水处理,切实保障饮水安全,加快农村改厕步伐,科学防治病媒生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落实控烟措施,深入推进卫生城镇创建。到2018年,农村卫生厕所达75%,省级卫生乡镇达35%,省级卫生村(社区)达25%,国家级卫生乡镇达5%。(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三、扶助政策



(一)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对因病致贫的建卡贫困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实行五项特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扩大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及限额标准


 

 

提高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限额结算标准


 

 

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建立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个人累计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标准及补助比例)


 

 

建立大病保险再补助


 

 

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病


 

 

冠心病、再生障碍贫血、重症肌无力


 

 

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衰、慢性心力衰竭、丙肝


 

 

糖尿病、高血压(Ⅱ、Ⅲ级)、癫痫


 

 

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Ⅱ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


 

 

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病、血友病


 

 

合规医疗费用提高报销比例


 

 

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上至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至10万以下


 

 

10万元以上


 

 

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1000元


 

 

1500元


 

 

2500元


 

 

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


 

 

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


 

 

由1500元提高到2500元


 

 

5%


 

 

20%


 

 

30%


 

 

40%


 

 

50%


 

 

30%


 

 

备注


 

 

大病保险再补助:指建卡贫困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和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30%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中列支,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负责具体经办)。


 





(二)落实大病救助措施



资助参保。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度资助其他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量,适度资助三、四级残疾人个人参保,由县(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资助标准,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费,按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费,按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和补助后分段救助:0.2—2万元按60%救助,2—5万元按65%救助,5万元以上按70%救助,一个年度内医疗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其他贫困家庭人员住院治疗费用,按个人实际负担的合规医疗费分段救助:2万元—5万元按30%救助,5万元以上按40%救助,一个年度内医疗救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特殊救助。因病因残特困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残疾人救助等实施后,仍无力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由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由县(区)财政安排医疗卫生精准扶贫专项资金予以特殊救助,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管制治疗,治疗费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和民政救助范围,不足部分,实行财政兜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医疗卫生扶贫工作在市、县(区)扶贫开发和移民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实施,扶贫移民部门统筹协调,财政、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并落实相关政策。各县(区)党委、政府履行医疗卫生扶贫主体责任,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投入保障。各乡镇党委、政府在医疗专家队的指导下,对辖区患病的建卡贫困人员全面摸排,登记造册,做好宣传发动和现场组织工作,确保患病贫困人口有序参加诊疗。相关医疗机构要讲政治、顾大局,积极主动投入扶贫工作。医疗专家队成员参加医疗卫生扶贫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专项补助、下乡补助以及集中检查诊疗的设施、药品、耗材等经费,由市、县(区)分级负担,在医疗卫生精准扶贫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落实专项经费。市、县(区)分别建立医疗卫生精准扶贫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卫生计生部门统筹使用,接受专项审计监督。2015年—2018年,全市投入医疗卫生扶贫资金23.5亿元,其中:8.5亿元用于因病因残建卡贫困户精准扶贫集中诊治(市级筹集2.83亿元,县级筹集5.67亿元);15亿元用于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向上级争取6亿元,市级筹集1.5亿元,县级筹集7.5亿元)。2015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县(区)财政各安排300万元,用于因病因残致贫人员集中诊治,具体额度按诊治实际追加追减。



(三)建立工作台账。推进医疗卫生精准扶贫信息化建设,接入“智慧巴中”信息大平台,实现健康档案、诊治、用药、医保、康复、脱贫等信息共享。建立全市卫生精准扶贫工作台账,详细精准录入医疗卫生精准扶贫相关信息,作为绩效考核和经费报销依据。



(四)严明工作纪律。医疗卫生精准扶贫医疗专家队成员要与单位工作脱钩,专司其职,严格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