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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及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及审核程序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公安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7号)要求,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启动。为指导各市县具体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卫医〔2014〕8号),明确了救助程序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暴露出存在基金申请及审核缓慢,职责不明确的问题。为推进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顺利有效实施,经多方深入调研,现将明确和细化后的疾病应急基金申请和审核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收治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各市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核。

二、相关部门审核程序

(一)公安部门身份确认审核工作,由患者被收治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分)局治安(户政)部门负责。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工作日向患者被收治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分)局治安(户政)部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治安(户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入全国(省)人口信息系统核对公民个人基本信息,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的相应意见栏。

(二)民政部门审核工作,由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负责。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工作日向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提交材料,由社会救助部门具体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联系人员进行审核(各市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联系人员名单具体见附件),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的相应意见栏。各市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户籍在我省以外的患者,无需再由民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工作,由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部门负责。

基金经办机构或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工作日向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部门提交相关审核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三、工作要求

各市县可参照上述申请和审批流程并结合本市县实际,对本市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批流程作相应的细化和调整。各市县卫生局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加强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