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1日 来源:东莞市卫生计生局 浏览次数:3953
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14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请于8月15日前报局规财科(局OA书信传递),逾期未报,视无相关医疗康复项目。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