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5日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003
根据《关于印发<湘潭市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潭卫发〔2016〕19号)要求,现将本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公示如下:
一、救治救助对象
1.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2.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且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3.关锁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二、救治救助定点医院
市第五人民医院(520例),雨湖区江麓医院(40例),湘乡市康宁医院(50例)。
三、救治救助方式
按照“救治为主、救助为辅”原则,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服药救助+生活救助”的限额救助模式。
四、救治救助经费
救治救助标准为5000元/人。定点医院在患者完成住院治疗并按要求开具维持治疗药物后,先按照医保或新农合政策报销医疗费用,再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最后用救治救助费用对患者自付医疗费用部分进行补助,并将结余费用作为患者后绪门诊维持治疗费用。
五、救治救助流程
1、摸排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危险性评估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辖区救治救助申请对象。
2、监护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对象的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2016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申报审批表》,并签订知情同意书,报经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合格后,确定为辖区救治救助诊断复核对象。
3、复核公示。定点医院统一组织实施全市重性精神疾病救治救助对象的诊断复核。县市区和园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定点医院诊断复核结果出具审核意见,最终确定辖区救治救助对象。
4、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按照临床路径及诊疗规范进行急性期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转入门诊服药维持治疗。
5、后续管理。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稳定期居家治疗患者进行规范管理。
六、改扩建精神卫生机构
湘乡市棋梓镇中心卫生院
附件:2016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程名额安排表
湘潭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