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4日 来源:烟台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329
今年1月份开始,我市正式实施《烟台市医疗救助办法》。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定期定量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享受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唇腭裂医疗救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其他城乡居民因患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重特大疾病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因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