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2日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浏览次数:3764
各设区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各定点医院: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2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全省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定点救治医院
根据人员、设施设备、麻醉和重症监护等相关科室的支撑配套等条件,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讨论,确定福建省立医院等五家医院为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定点救治医院,确定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等六家医院为农村儿童白血病定点救治医院(附件1)。
二、完善救治实施程序
(一)加强病例筛查工作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福建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指导方案》(附件2),认真组织做好救治病例的筛查工作。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儿童先心病疑似病例的初步筛查,县级及以上医院负责复筛并出具初步诊断。儿童白血病病例主要通过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接诊疑似患儿以及对既往已诊断和治疗中的病例进行筛查。经筛查发现的两类疾病病例,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做好患儿医疗救治的安排及服务工作。
(二)完善救治审批、付费等相关程序
1.患有先心病或白血病的参合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新农合证(或社保卡)、县级综合医院诊断病历以及转诊申请单(见附件3-1),到指定的定点医院接受复查确诊,对于县及县以上医院确诊的患儿,县级综合医院应当出具转诊申请单。对符合本项目救治条件的患儿,定点医院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患儿家长应持转诊申请单等材料向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根据患儿病情、年龄情况、医院转诊意见,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定点医院根据审核意见,择期安排患儿入院治疗。
对于未经乡镇初筛和县级医院转诊而直接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参合患儿,符合本项目救治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出具就诊申请单(附件3-2),并告知患儿家长办理相关手续。患儿家长携带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合医证等相关材料,到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取得审核意见的患儿,由定点医院择期安排入院治疗。
2.纳入项目的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救治费用,按照省确定的相应病种诊疗费用定额标准(附件4)支付。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7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30%。属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70%,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2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10%。医疗救助金额不受各地医疗救助封顶线限制。
三、加强监督管理
1.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各项核心制度,加强术前讨论,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儿家长的知情同意、选择权。严格遵循卫生部发布的《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2010版)》(卫办医政发〔2010〕90号)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临床路径(2010版)》(卫办医政发〔2010〕91号),对患儿按照临床路径实施标准化治疗。
2.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并发症等原因出现病情加重,不符合标准化诊疗方案或患者死亡、意外等其他因素导致规范化治疗无法继续进行的,经专家讨论确定后可以退出临床路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因为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随意退出临床路径,不得将超出定额标准部分的费用要求患者承担,不得对纳入项目的患者收取除个人自付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要求患者全额预付费用再回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3.定点医院要加强与协议服务地区的联系,协助地方做好病例筛查。在门诊咨询服务处应设立本项目救治病例接诊绿色通道,规范入院审批管理,建立完备的专项档案。建立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质控体系,严格临床路径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4.定点医院要按照省卫生厅发布的儿童两病新农合信息系统接口标准进行接口改造,做到病人救治的即时结报和管理。
5.本通知未予以规定的事项,按照省卫生厅、民政厅《福建省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闽卫农社〔2010〕65号)以及《关于做好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卫农社函〔2010〕909号)规定执行。
四、加强领导
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是减轻农民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各新农合统筹地区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结合,建立并完善同步结算平台。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优化工作程序,改善经办服务,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1.福建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院名单
2.福建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指导方案
3.福建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转(就)诊申请单
4.福建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试点病种限定费用标准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福建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院名单
一、儿童先心病救治定点医院(5所)
福建省立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泉州市第一医院
二、儿童白血病救治省级定点医院(6所)
福建省立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厦门市第一医院
漳州市医院
泉州市第一医院
附件2
福建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指导方案
一、筛查范围
年龄范围:0~14岁(含14周岁)参合儿童。
病种范围: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
筛查标准:《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2010版)》(卫办医政发〔2010〕90号)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临床路径(2010版)》(卫办医政发〔2010〕91号)。(文件可通过卫生部网站下载)
二、筛查基本程序
(一)建立筛查组织网络。
统筹地区卫生局成立筛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筛查组织管理工作。
统筹地区合管中心负责做好筛查工作的综合管理,加强初筛、复筛、确诊、救治等环节的组织协调。
当地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农村参合儿童先心病、白血病的初步筛查工作。
县级综合医院负责参合儿童先心病的复筛,作出初步诊断。
(二)初步筛查。
乡村卫生机构,负责对其管理的儿童进行先心病或白血病病史的回顾性调查。一旦发现有既往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对。对经核实病情的患儿,应及时上报名单至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
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在接诊过程中,如发现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疑似病例,应及时向合管办报告。鉴于急性白血病具有隐匿起病、突然发病、白血病细胞增殖迅速等特点,对于血象异常者,如白细胞过度增高或降低,血小板减少、血红蛋白降低不能用营养不良性贫血解释时,应高度怀疑急性白血病。试点地区一旦发现儿童白血病疑似病例,接诊医疗机构在报告病例的同时,应动员患儿及早到儿童白血病定点医院检查确诊。
(三)儿童先心病复筛与初步诊断。
当地县级及以上医院,负责对儿童先心病疑似病例进行复筛,根据卫生部发布的4种先心病临床路径,开展相关医学检查,作出初步诊断。
对经初步诊断为先心病的病例,统筹地区合管办应视病情出具转诊意见,协助联系省级、市级定点医院进行复查确诊。
三、组织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筛查工作是做好试点工作的前提与基础。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筛查工作,做到领导到位、职责明确、考核得当,为筛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二)制定方案。统筹地区要根据指导方案确定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周密细致的筛查工作方案,推动筛查工作有序规范实施。
(三)加强培训。统筹地区要制定培训计划,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筛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使其准确掌握筛查工作要求,保证筛查质量。
(四)严格管理。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开展病人筛查工作,建立并落实筛查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负责、影响筛查进度或筛查质量的要严肃处理。
(五)广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及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惠民政策措施,扩大社会知晓面。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单,动员广大群众主动、积极参与。在宣传上要注意把握好尺度。
附件3-1
福建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转诊申请单
编码: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
| 父亲姓名 | 母亲姓名 | 联系电话 | |||||||||||||
| 门诊号 | 住院号 | 合作医疗证号 | |||||||||||||
转诊理由(病情摘要): 转往何院: 主管院长意见: 申请医师: (医院公章) 科主任意见 : 年 月 日 | |||||||||||||||
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意见: 经临床初步检查,患儿符合闽卫农社〔2010〕65号文件规定的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救治范围,收治入院,按国家规定的临床路径和标准化诊疗方案诊疗。 科室主任: 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
县民政部门意见: (仅对医疗救助对象)
签 章 年 月 日 |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转诊单由筛查医院、县民政部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以及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分别填写相关内容;
2.本转诊单原件存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患者、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各执一份复印件。
附件3-2
福建省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就诊申请单
编码: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
| 父亲姓名 | 母亲姓名 | 联系电话 | |||||||||||||
| 门诊号 | 病案号 | 合作医疗证号 | |||||||||||||
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意见: 经临床初步检查,患儿系(疾病名称) ,符合闽卫农社〔2010〕65号文件规定的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救治范围,收治入院,按国家规定的临床路径和标准化诊疗方案诊疗。 科室主任: 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
县民政部门意见: (仅对医疗救助对象) 签 章 年 月 日 |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就诊申请单用于直接就诊定点救治医院的患儿,由县民政部门、县新合管理中心以及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分别填写相关内容;
2.本转诊单原件存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患者、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各执一份复印件。
附件4
福建省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试点病种
限定费用标准(暂行)
一、限定费用标准:
(一)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人民币2.7万元/例
(二)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小于1岁(含1周岁):人民币3万元/例
1-3岁(含3周岁):人民币2.8万元/例
3-14岁(含14周岁):人民币2.5万元/例
(三)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人民币2万元/例
(四)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新生儿、小婴儿(含6足月):人民币3万元/例
大于6个月(不含6足月):人民币2.6万元/例
(五)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标危组:人民币8万元/例
中危组:人民币10万元/例
(六)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人民币8万元/例
二、关于限定费用标准的说明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限定费用标准中,包含了床位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手术麻醉费、材料费、血制品费及陪护床费等,并考虑了小年龄患儿住院时间延长、监护病房使用时间长等因素,医院不得随意收取其它费用。
2.费用标准中已考虑了在救治过程中出现并发症的情况,对于这类病人,定点医院必须按照限定费用标准与救治病例、新农合以及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二)儿童急性白血病
1.按照卫生部《儿童急性白血病2个病种临床路径(2010版)》,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治疗分为初治诱导化疗、缓解后巩固治疗、延迟强化治疗和维持治疗四个阶段,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治疗分为初治诱导化疗、缓解后巩固治疗和维持治疗三个阶段。各医院要按照临床路径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全程规范化治疗从病人就诊起至全部疗程结束时止。
2.由于儿童急性白血病治疗周期较长,费用较高,建议分期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