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8日 来源: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浏览次数:3687
兰卫农发〔2013〕270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有关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支付方式改革步伐,扩大农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提高农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市卫生局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13〕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兰州市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政策。
请省、市、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积极申报本医院能够开展的病种(不限于省厅规定的27种),各县区级医院申报的病种须经县区卫生局审核后上报。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组对各医院上报病种进行评审。我市重大疾病政策正式执行后未批准诊治资格的医疗机构将不得收治重大疾病病人。
报送截止时间:2013年6月25日
报送地点:市卫生局农卫处(民安大厦B塔11楼)
联系人:李其格
兰州市卫生局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