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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珠人社〔2018〕249号

 

关于贯彻执行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切实降低参保人抗癌用药负担,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药品按个人先自费10%的药品管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结算。

二、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药品在门诊使用时,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西药部分抗肿瘤药”及替代化疗的“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物”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各相关单位要尽快更新药品代码数据库,完善医疗、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做好更新后的药品代码数据库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中的使用。

四、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限定支付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相关规定,要加强有关药品管理,并做好费用分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组织工作,将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作为协议管理的考核指标,并与医保基金预拨相挂钩。

五、本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起正式实施。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