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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鹰潭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号)和《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鹰发〔2015〕10号)精神,加大我市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力度,实现提前两年脱贫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加大农村建档立卡扶贫低保户、低保户、“五保”户等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障为目的,着力减轻贫困家庭医疗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措施

  1.完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贫困人口参合。所有贫困人口,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确保他们获得基本医疗保障。

  2.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住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

  3.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贫困人口在大病保险补偿时,起付线减半。

  4.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大病保险比例。将以下14类疾病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范围: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重症肌无力。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为5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5000元,所需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安排。

  5.建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二次补偿制度。对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在发生高额费用的情况下,扣除新农合、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下自付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承担40%,剩余部分进入二次补偿,0-5万元补偿50%;5-10万元补偿60%;10万以上补偿70%,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二次补偿工作将按照新农合统筹管理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在一部分专项资金和新农合结余基金中筹集,不足部分由县本级财政支付。

  6.建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设立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2016年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0元,一次性支付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立的市级商业保险分公司,由县级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与中标的市级商业保险分公司所辖机构签订合同,按自然年度作为承保周期。每年根据上年度该项保险业务实施情况及返贫情况,对当年筹资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参保贫困人口患大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二次补偿后,剩余部分(含可报和不可报费用)按分段报销的办法进行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7.完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民政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贫困人口因患重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二次补偿、补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五保户”按100%给予救助。

  (2)扶贫低保户、低保户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3)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把推进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责任担当,将政策措施细化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2.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和行业优势,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落实。

  3.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对包括大病医疗保障(救助)的病种、程序和实施救助患者所需提供的材料等内容,运用媒体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