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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规〔2019〕11号) 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且按规定正常享受统筹待遇的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该提供什么材料?

  参保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

  (二)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参保人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参保人已经死亡的,应同时提供参保人死亡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病历文书、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主要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出院小结、入院记录、医嘱单、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手术麻醉记录等)、医疗费原始有效票据及明细汇总清单等。

  (四)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第三人无法支付或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相关法律文书。

  刑事、治安和交通肇事逃逸未破获案件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应自案件发生6个月后申请,并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受理回执单》、案件责任认定及侦破情况的证明材料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三人肇事逃逸和案件侦破情况等证明材料。

  (五)个人已经获得部分赔偿和救助的,需同时提供获得赔偿或救助情况的证明材料和结算单据。

  (六)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该如何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按照参保区划实行分级管理。市南、市北、李沧区参保人或其近亲属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以及胶州、莱西、平度市参保人或其近亲属向参保所在区(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与核实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或其近亲属提交的先行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出具书面接收材料清单;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工作需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对有关伤害事实、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第三人赔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医疗费用,确定先行支付金额。

  (四)参保人或其近亲属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窗口领取材料和报销费用。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规〔201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