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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案的答复

陇医保发〔2020〕79号

 


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提案的答复


石如意、陈霞、柳春才3位委员: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提案》已收悉,经陇南市医疗保障局、陇南市财政局认真研究,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市级以及县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构成。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为5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40元、省级财政补助97.6元、市级财政2元,县级财政10.4元(武都区、宕昌县、文县、西和县、礼县5个深度贫困县区分别为:中央财政补助440元、省级财政补助100元、市级财政2元,县区级财政8元,合计550元)。

市、县区两级财政配套资金只占财政补助标准550元的2.25%(非深度贫困县)和1.82%(深度贫困县)。

二、按照《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财社〔2017〕59号)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市县政府应组织引导城乡居民按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保城乡居民人数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陇南市、县区财政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级制定的财政配套标准和参保人数落实市、县区级配套资金。

三、按照《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4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每年发布最低筹资标准,各市州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

按照规定,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要提高个人缴费比重。2020年度,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每年发布最低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从原来的220元提高了30元,达到250元。同时,各级财政补助也从原来的520元提高了30元,达到550元。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精神,各统筹地区要合理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稳步提升筹资水平,推动实现稳定可持续筹资。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以及市、县区财政资金配套负担,目前不建议在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每年发布最低筹资标准的基础上,再次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


联系单位:          

陇南市医疗保障局         0939-8215781

陇南市财政局             0939-8219333  



陇南市医疗保障局    陇南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