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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天水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天政发﹝2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天水户籍(含居住证发放地在天水)且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如条件允许,适当安排7—17岁残疾儿童的救助。

(二)救助条件

一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0—6岁残疾儿童不受持证限制)或诊断证明(由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二是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需求;三是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三)救助内容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四)救助标准

1.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包含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实施手术的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肢体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25%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三年不超过1次。

3.康复训练。在康复机构开展的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五)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县区残联对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救助申请,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组织和卫健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县区残联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县区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4.结算。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结算办法:

(1)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区残联审核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经县区残联审核后,同级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残联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2)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区残联审核后,先由同级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残联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3)经县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区残联备案,据实结算。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采用省级统一资格准入,采购主体通过申报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市级预算资金,对县区给予补助,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建立等。

三、机构管理

(一)机构培育。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设立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市级残联要建立市级康复机构,县级残联要建立康复托养综合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鼓励、指导和支持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二)机构认定。定点康复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批准;目前已经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必须重新审核确定。定点康复机构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县级残联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定点康复机构必须与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机构签订规范的法律文书,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机构监管。各级残联组织要会同教育、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制定出台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办法,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考核制度和康复效果评估机制,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对定点机构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残联组织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充分认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机制。市及县区政府残工委要积极协调残联和财政、民政、教育、人社、卫健、市场监管等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将康复救助与新生儿致残疾病早期干预、残疾人精准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等政策有效衔接,实现残疾儿童全过程享有康复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助残服务水平。

(二)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1.做好残疾筛查。市及县区卫健、残联等部门协同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健全早期筛查、评估治疗和康复训练工作机制。加强筛查培训,明确技术要求,建立筛查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将筛查出的残疾儿童纳入每年动态更新数据调查范围,列为救助对象,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转介及康复服务工作。

2.强化康复与管理服务人才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培训纳入卫健、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市、县区残联要安排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认真做好救助申请、审核、统计等工作,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三)靠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靠实责任。残联组织负责牵头制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及时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按照省残联制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标准、技术规范、管理监督等配套措施,市、县区两级残联组织结合实际负责确定本级定点康复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家庭和监护人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监护人积极配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推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提高工作信息化水平;及时发布定点康复机构目录,提供定点康复机构信息咨询服务;定期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残联负责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协调做好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申报、专项建设资金争取、项目可研审批等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将康复收费项目纳入本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解决康复教育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等问题。民政部门要对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程序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政策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给予临时救助;要筛查掌握福利院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信息,组织好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的结算与监管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医保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执行好“将运动疗法、康复综合评定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临床治疗需要,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标准;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卫健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产品质量的监管,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加强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扶贫部门要加大对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工作,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精准帮扶,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四)强化政策宣传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