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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复函

永政办函〔2020〕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同意调整《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复函

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调整〈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请示》(永医保〔2019〕7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银保监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2号)规定“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因医保政策调整导致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亏损的,由医保基金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合理分担,具体比例在合同中约定”。《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16〕54号)与湘医保发〔2019〕22号不一致的,按湘医保发〔2019〕22号执行,即不再执行“商业保险机构负担总额超过年度保费总额的2%时不再负担”,按“因医保政策调整导致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亏损的,由医保基金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合理分担,具体比例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特此函复。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