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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切实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7〕19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 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施《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梅市民字〔2017〕35号)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和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一)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救助起付线,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标准,不含自费部分)的医疗救助比例由原来不低于70%提高至不低于80%,其余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保持不变。

(二)调整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

1、特定病种门诊救助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定病种门诊救助不设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定病种门诊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2、普通门诊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普通门诊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

3、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住院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但在申请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申请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二次医疗救助的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二、开展二次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按照《关于印发 <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各县(市、区)医疗救助政策,经实施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标准

二次医疗救助以在申请救助当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含政策外的个人自费部分)作为救助基数,在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内采用分类分段梯度模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后,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含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不设救助起付线,按8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医疗救助后,根据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按比例救助:(1)低于3000元的不予救助;(2)3000元(含3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3)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3)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医疗救助后,根据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按比例救助:(1)低于1万元的不予救助;(2)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3)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三)救助程序

二次医疗救助形式分为直接救助程序和依申请救助程序:

1.直接救助程序:二次医疗救助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审核办理。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已申请并按照《实施细则》程序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的对象,县(市、区)民政局可根据其当年申请医疗救助的情况,核准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含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对符合二次医疗救助条件的,无需另行申请,将按照二次医疗救助标准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由县(市、区)民政局批准。

2.依申请救助程序:对未直接二次医疗救助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依下列程序申请二次医疗救助。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个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梅州市困难群众二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3)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二次医疗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二次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批准救助名单,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批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将二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指定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对获得医疗救助的对象名单,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委托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四)资金保障

二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救助程序。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程序。其中,对需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的医疗救助申请对象,须经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比对和入户调查后予以认定,以确保医疗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二)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的住院就医管理。为防止出现医疗机构随意把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接去就医、小病大治和过度医疗,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住院要实行报备制度,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住院信息。出现住院人次异常、产生高额医疗费用等情况,应进行核查监控。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协议,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骗取国家医疗金,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政策有效衔接。各级民政部门要扎实有效的开展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二次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需要突破年度救助封顶线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召开会议专门研究,特殊情况由县民政局党组研究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县(市、区)分管领导批准,按照保障困难群众实际需求的要求给予救助;注重医疗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及时有效保障患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探索为困难群众提供多重保障和多样化服务,建立保险机构承办医疗救助业务模式的管理机制,支持具备“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承办医疗救助服务,提高医疗救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对接,积极开展慈善救助。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以往的医疗救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扶贫开发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