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7日 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912
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536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我市有必要出台《实施办法》。
二、管理职责发生了改变
根据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将医疗救助行政主管部门由“民政部门”调整为“医疗保障部门”。
三、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全市实行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业务管理模式、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业务分级经办。各县(市、区)医疗救助基金统一合并为韶关市医疗救助基金——即市级统筹。在市级统筹的前提下,实行分级核算、风险共担。
四、医疗救助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为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下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五、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二)门诊、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保部门直接予以救助。
六、同步享受二次医疗救助待遇
实施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特殊困难对象开展二次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府资助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不含全自费费用),救助比例如下:
七、就医方便报销快捷
●推行定点医院门诊、住院就医联网即时结算。
●推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推行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无缝对接,实施“一站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