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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含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标准、孤儿养育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市统一为69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统一为490元/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8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97元/月,照料护理费483元/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480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97元/月,照料护理费583元/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382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97元/月,照料护理费1485元/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925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637元/月,照料护理费288元/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025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637元/月,照料护理费388元/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122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637元/月,照料护理费1485元/月。

五、低收入家庭标准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全市统一为1380元/月(城市低保标准2倍)。

(二)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全市统一为9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2倍)。

六、孤儿养育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380元/月。

(二)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208元/月。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