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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参保人员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用报销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人社局、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保局、市信江新区党群工作部:

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将《参保人员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用报销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鹰潭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5日


参保人员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用报销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为妥善解决参保患者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报销问题,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1996〕19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江西省医保局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赣财税〔2019〕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收费票据界定

医疗收费票据是参保患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泛指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后所开具的收款凭证(含电子票据,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或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按规定入账报销)。

二、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后的补办程序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医疗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因故发生丢失、毁损的,按照以下程序补办报销材料。

(一)在县级以上报刊上登“发票遗失声明”,声明的内容应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

(二)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如实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报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报销申请表》)。说明包括遗失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及经手人等,并书面承诺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和未在其他地方报销的相关情况。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依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报销申请表》,核实确认无发生退票情况后,为参保人员提供票据存根联复印件或套打电子票据,标注“补办票据”字样,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财务主管部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作为报销凭证。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病历资料等一并丢失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应同时予以补办,并加盖“医保专用章”。

三、补办丢失、毁损医疗收费票据的报销手续及时限

(一)参保人员原则上由个人凭《报销申请表》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申请报销时限原则上为3个月,自取得医疗收费票据原件之日起计算。

(三)医保经办机构内部应当按零星报销规定业务流程对参保人员申报的丢失、毁损票据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复审。审核无误的,再按照规定进行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审核无误的先在参保人所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方可按规定予以支付。

四、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相关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报、重报医药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收费票据丢失毁损报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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