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民政府> 陕西> 咸阳市> 标题: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9】8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提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60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990元/人.年提高到4310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
  从2019年10月1日起。
  三、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提高救助水平,低保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提标后,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三)统筹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保障金足额按时发放。提标后,分类施保标准相应提高,并及时做好提标后低保金核算和补发等工作。

咸阳市民政局          咸阳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