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4日 来源:新余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36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赣人社【2016】40号)以及《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余人社字【2017】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定点评估准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准入范围
依法设立在新余市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含县区),可自愿申请参加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
二、评估准入原则
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便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坚持注重发挥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的作用的原则;坚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药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药服务成本和提高医药服务质量的原则。
三、评估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依法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满一周年,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具有相关专业诊疗技术准入许可证,经登记机关检验合格,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6. 建立完善、稳定运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内部实行信息系统管理,所有收费必须计算机记账,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7. 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及评估要求;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2.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3.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4.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5.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800种,其中医保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0%;
6.药店内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
7.建立完善、稳定运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内部实行信息系统管理,药品进销存记录与实际库存做到“账实相符”,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8.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及评估要求;
四、评估准入流程
(一)集中受理申请
1.医疗机构准入申请
各级医疗机构对照准入条件,并结合《新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综合评估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75分及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按以下方式于2019年6月24日-7月24日的工作时间(9:00---12:00、13:30—17:00)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在2019年7月25日12:00前将申报名单及相关材料集中交至市医保经办机构,逾期不再受理。
申请方式:
(1)申请市本级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其申请材料交至市医保经办机构(一式两份);
(2)申请县(区)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其申请材料分别交至所申请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分别一式两份);
(3)申请市、县(区)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其申请材料分别交至所申请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分别一式两份);
所需材料:
(1)《新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
(2)《新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 (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见附件1);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4)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及复印件;
(5)有大型医疗设备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大型医疗设备清单;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
(7)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科室、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8)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执业医师证复印件;
(11)执业药师证复印件;
(1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13)《新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的自评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右下角标注页码),并在佐证材料栏填写佐证材料页码范围;
注: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字迹须清晰可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目录顺序(页码)装订成册,所有材料统一封装,在封口处由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同时提供《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电子版)》(见附件7)和《经专家初审不符合基本条件或存在一票否决项目的医疗机构汇总表(电子版)》(见附件9)。
2.零售药店准入申请
零售药店对照准入条件,并结合《新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见附件3)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如实准备以下材料按以下方式于2019年6月24日-7月24日的工作时间(9:00---12:00、13:30—17:00)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在2019年7月25日12:00前将申报名单及相关材料集中交至市医保经办机构,逾期不再受理。
申请方式:
(1)申请市本级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其申请材料交至市医保经办机构(一式2份);
(2)申请县(区)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其申请材料分别交至所申请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分别一式2份);
(3)申请市、县(区)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其申请材料分别交至所申请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分别一式2份)。
所需材料:
(1)《新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4);
(2)《新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见附件3);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执业药师证复印件;
(6)药品经营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7)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属连锁药店的按申请分店名,提供人员花名册及参保证明材料;
(8)药店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10)《新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的自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右下角标注页码),并在佐证材料栏填写佐证材料页码范围;
注: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字迹须清晰可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目录顺序(页码)装订成册,所有材料统一封装,在封口处由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同时提供《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电子版)》(见附件8)和《经专家初审不符合基本条件或存在一票否决项目的零售药店汇总表(电子版)》(见附件9)。
(二)集中开展评估
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药机构申请情况,按照《2019年新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工作方案》抽取评估专家,组织评估专家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分别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专家综合评估结束后,对全部医药机构得分结果按高分到低分排序。
(三)评估结果公示
综合评估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综合评估得分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分别通报至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将综合评估得分情况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
(四)签订服务协议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与综合评估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75分及以上)的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签订服务协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已备案的定点医药机构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外发布。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将已备案的定点医药机构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市医疗保障局在接受定点医药机构备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将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在门户网站对外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监督
整个评估过程在纪检部门和市医疗保障局全程监督下完成。
行政监督电话:0790-6456620
纪检举报电话:0790-6736889
材料受理地点:新余市仰天岗东大道623号,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稽核审计和老干部医疗保障科,4010办公室
联系人:李莉 廖绍玲
联系电话:0790—6736783
附件:
1.新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
2.新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3.新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4.新余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5.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样本)
6. 群众满意度调查表(零售药店使用)
7.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使用)
8.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使用)
9. 经专家初审不符合基本条件或存在一票否决项目的医药机构汇总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使用)
新余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