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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确保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五统一”

 近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合并实施,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政策“五个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据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聚焦扩大保障人群、增强保障能力、稳定保障水平、优化保障服务,切实做到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受益人群、有利于增强生育保险保障能力、有利于缓解生育职工后顾之忧、有利于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统筹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有意愿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经审核确认后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充分利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