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3日 来源: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9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民生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8〕12号)精神,经201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5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38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2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36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255元。
三、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增加3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425元提高到455元;分散供养标准增加2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360元。
四、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增加30元,其中:城市的由去年的每人每月395元提高到425元,农村的由去年的每人每月355元提高到385元。
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补助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提标提补工作落实到位。
2018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