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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8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民生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812号)精神,经2018715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研究,决定从20181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5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38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2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36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255元。

 

三、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增加3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425元提高到455元;分散供养标准增加2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360元。

 

四、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增加30元,其中:城市的由去年的每人每月395元提高到425元,农村的由去年的每人每月355元提高到385元。

 

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补助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提标提补工作落实到位。

 

 

 

                            201872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