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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直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自2000年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患大病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解除了广大职工的后顾之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及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不断提高,使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呈逐年上升之势,现有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已不能满足市直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
        为了保障患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将市直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原来的60元/人年调整为90元/人年;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年最高支付限额由10.8万元提高至15万元。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