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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药统筹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办[2002]20号)规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筹资标准一般按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结合市直2009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支出情况,经过认真测算,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将许昌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药统筹费缴纳标准由9000元/人年调整为20000元/人年。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