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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下调参保职工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将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调整如下: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元)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

第三次住院

三级特等

950

800

550

三级

800

550

350

二级

500

300

150

一级

300

200

100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00

100

50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二、降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

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调整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15%、12%、10%和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应控制在1万元以内);1万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11%、8%和6%;

退休(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按在职职工相应标准降低三个百分点执行。

具体如下表:

         住院费用档次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

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职工

三级医院

15%

11%

二级医院

12%

8%

一级医院

10%

6%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

退休人员

三级医院

12%

8%

二级医院

9%

5%

一级医院

7%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

三、增加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并提高补助最高限额标准

将多耐药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5种常见慢性病纳入享受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并将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50元下调至700元,将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最高限额标准调整如下:

疾病名称

统筹基金最高 支付限额(元)

疾病名称

统筹基金最高 支付限额(元)

冠心病

2300

糖尿病

2300

慢性肾小球肾炎

2300

高血压病Ⅱ期

2300

高血压病Ⅲ期

2800

帕金森综合症

2800

脑血管病恢复期

2800

红斑狼疮

2800

多耐药肺结核

2800

慢性活动性肝炎

2800

精神疾病

3500

肺心病

3500

肝硬化失代偿期

3500

血友病

3500

恶性肿瘤晚期

4500

白血病

450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4500

四、提高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将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支付标准由原来的基金负担90%、个人自付10%调整为基金负担95%、个人自付5%,并将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五、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