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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2010年《福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书》“乙方承保期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的保费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被保险人的人均支出金额确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3月26日文件办理告知单第二条“同意在我市2010-2012年度城镇职工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期间,视大病补充保险出险程度,可适当调整起付线(即将现在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逐步调整至10万元),以保持平稳过渡”的意见,经研究,2011年我市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标准确定为90.4元/人.年(个人缴费65元/人.年不变),起付线(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9万元提高至9.5万元,保额仍为15万元。
特此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