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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贫困人群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永民政发〔201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世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农村卫生发展项目建议书》要求,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0〕33号)精神,认真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A领域第三年活动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五)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六)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七)其他低收入人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参保。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1、农村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10元的资助。

  2、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自愿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

  3、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保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1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60元的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1、“定额”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由区民政局每年核发200元的《医疗救助证》,用于救助对象在辖区内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门诊和购药。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三)住院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3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300元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4000元。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再给予救助。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8000元。

  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对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救助比例分别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分别提高1000元。

  (四)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其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为3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和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可再给予适当的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可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三、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确保困难群众“随来随治,随走随结”。

  (一)建立“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源整合,构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使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搭建“一体化”的医疗救助服务网络,将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定点范围,使医疗服务网络“一体化”。对纳入医疗救助定点服务单位的,每年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二)实行一个服务窗口即时结算。要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设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服务窗口,切实做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在一个服务窗口即时同步结算。使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在即时同步结算。救助对象在医院住院或门诊,都必须通过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达到出院同步结算医疗保险报销金额、民政医疗救助金额和救助对象自付金额,救助对象只需付清自付费用即可出院。同时,随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全面推进,要将门诊医疗救助延伸到村和社区,救助对象到社区(村)卫生室看病就医实行刷卡结算,凭合作医疗保险卡直接享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

  (三)建立参保资助“一站式”办理。每年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期间,各镇(街道)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困难群众参保受理窗口,救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参保,由镇(街道)民政办对参保资助对象进行现场认定,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收取扣除资助资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并将参保资助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区民政局。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保,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学校办理,缴纳扣除资助资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参保资助人员信息由学校汇总后,上报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中心和区民政局。

  (四)规范医疗救助上报资料。医疗救助定点服务医疗机构、镇(街)民政办在上报医疗救助相关资料时,应按照要求规范填写,按时上报。

  四、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参保资助资金经区民政局对困难群众实际参保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由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中心;

  (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的门诊、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月汇总报区民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三)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下拨各乡镇(街道),由镇(街道)对符合临时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直接审核发放,并按月登记造册,报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查备案,由区民政局及时将临时医疗救助情况纳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四)当年结余的医疗救助资金,区财政局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力量,配备城乡医疗救助专职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落实工作经费,健全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二)各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开展政策培训、制作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现场咨询,利用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加强本辖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和协调,建立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制度,杜绝各种不规范的医疗救助行为的发生。

  (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悬挂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标牌,开设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按季度公布医疗救助情况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区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