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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九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和困难群众帮扶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20〕35号),全力抓“六保”促“六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完善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收入高于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内,但因家庭成员长期生病或子女就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二、实施低保渐退帮扶。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因就业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三、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取消户籍地申请限制,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四、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的未参保失业等人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倍;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新冠肺炎患者,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3倍;对新冠肺炎患者同时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且经应急期、过渡期受灾人员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面临暂时重大困难的人员或家庭,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倍。

五、适度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六、帮扶关爱困难学生。对于高校已毕业且处于还款期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因患新冠肺炎失去还款能力的学生,经办银行启动救助机制。

七、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发放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

八、扩大医疗救助服务范围。扩大“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服务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服务范围由县域内扩大到市域内、省内跨市(州)域范围。

九、优化救助服务流程。简化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利用四川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四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四川省社会救助移动办公平台(APP)、四川社会救助在线申请(微信端),大力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网上办理。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切实提高兜底保障水平,着力推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城乡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坚决守住民生底线,严防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