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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6号)精神,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二、目标任务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达到455万、参保率达95%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缴费率达到100%。

三、参保范围

(一)贵港市区域内除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所有具有贵港市户籍(包括取得贵港市居住证明)的城乡居民;

(二)贵港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三)农林场、农垦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其他符合国家、自治区、贵港市相关政策规定可在贵港市统筹地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四、筹资标准

(一) 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9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550元。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中央财政补助44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1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财政对设区市和非贫困县的补助均为55元/人·年,设区市和非贫困县财政分别负担55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对贫困县(市)补助82.5元/人・年,贫困县(市)财政负担27.5元/人·年。贫困县和非贫困县部分市级财政不分担,由其全额分担,市财政与三区财政按照0.33:0.67比例分担,即市财政负担18.15元/人·年,三区财政负担31.85元/人·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子补助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28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五、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缴费期限内一次性缴纳该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连续参保缴费

1.集中期参保缴费。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期间,部分城乡居民缴费有困难的,可延迟至2021年2月底。城乡居民在集中期内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

2.非集中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计算。

(二)初次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初次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计算。

(三)中断参保缴费

1.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续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参保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计算。

2.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在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

(四)下半年参保缴费

除出生三个月以内进行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外,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将不能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其个人缴费应为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合计费用。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

1.新生儿应及时取得合法身份,在出生三个月以内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人。母亲(或父亲)一方为广西户籍,且在住院期间尚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初生新生儿,可在出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参保登记,并在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及时办理户籍登记,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修改参保信息,办理正式参保登记。出生后3个月内未缴费的,预参保登记信息作废,需到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参保登记。

2.新生儿在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且超过出生三个月,其个人缴费应为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合计费用。

3.出生当年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当年三个月以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当年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出生跨年度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如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出生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在当年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缴费方式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主要采取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金融机构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农村信用社金融综合服务站(助农点)和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方式进行。

七、退费方式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维护参保人权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9号)执行。

八、全力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各县(市、区)要按照《广西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桂医保发〔2018〕1号)要求,全面落实和落细医保脱贫攻坚政策。要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国扶系统提供数据为准)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协同落实脱贫监测户、边缘户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脱贫监测户在医疗保障方面存在风险的,可享受与未脱贫户同等的扶贫政策,不受超过2年扶持期后差异化政策限制;边缘户在医疗保障方面,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享受医保扶贫倾斜政策。要对标对表完成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专项巡视“回头看”和自治区“四合一”考核等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一)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医保基金监管责任,通过督查全覆盖、专项治理等方式,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以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分类推进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推进基金监管规范年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推进规范执法。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诚信管理、责任追究等监管机制,提升行政监督和经办管理能力,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

(二)全面做实市级统筹,逐步统一基金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 号)精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面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级配套补助资金拨入市财政专户。基金收入上缴市级财政专户(2017年前财政专户结余资金暂存县级,2017-2020年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在实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直接与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前,2021年实行基金支出由市本级财政专户拨付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根据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上报的基金支出申请表划拨到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根据《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贵财社〔2017〕14号)有关规定,依次从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风险基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市级与县(市、区)按2:8的比例分担。

(三)加强基金运行分析。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完善收支预算管理,适时调整基金预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实现数据统一归口管理,做好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

十、加强经办管理服务

(一)抓好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好参保情况清查,提升参保信息质量,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加大重点人群参保扩面力度,清理户籍、居住证、学籍等以外的参保限制,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各县(市、区)要把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要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分片分屯进行宣传发动,确保年度参保缴费任务顺利完成。各级医保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有关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入库有关工作,并及时将缴费数据提供给医保部门进行待遇记账。

(二)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完善市域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大力推进系统行风建设,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经办管理服务流程,适应不同地区和人群特点,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窗口服务,推进网上办理,方便各类人群办理业务。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推进线上异地就医备案服务,使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抓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确保确诊和疑似病例待遇支付。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应强化城乡居民医保主导统筹,各级医保、财政、税务、扶贫、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应当在政府主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研究解决参保缴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2021年度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

(二)落实财政补助。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及时上缴市本级财政专户,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正常兑付。

(三)加强宣传工作。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较

2020年有所提高,个人筹资难度也相应增加。为确保筹资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 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医保政策、经办规程和缴费渠道,确保参保缴费全覆盖。

(四) 严格规范管理。各县(市、区)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强参保缴费的经办指导协调,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准确无误。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协调各部门相互对个人缴费部分符合政府全额或部分补贴的城乡居民困难(特殊)人员花名册进行核对,确保补助资金拨付不重复、不遗漏;协调各部门将财政、医疗救助基金等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城乡居民困难(特殊)人员。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医保和税务部门要按月做好参保缴费统计汇报工作。市医保局和市税务局将对全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进度随机督查指导、不定期通报。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