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首页 > 新闻详情

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是指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并负责实施;负责处理医、患、保之间的争议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承办机构,负责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按商业保险办法支付参保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等集。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划转;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没有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没有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单位负担或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按保险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后,才能享受参保年度的保险待遇。 
    第八条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当月起一次性足额交纳本年度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同时从次月起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待遇。 
    
    第三章 待遇和支付 
    
    第九条 在1个保险年度内,参保职工因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保险机构承保额为20万元,实际支付的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最高限额为18万元。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按照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帐,保证患者继续治疗。参保职工在继续治疗期间,需预付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治疗终结后,除应由个负担的医疗费外,由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省直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均适用于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第十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其缴费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